当前位置:首页 > 采购 > 正文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最新

  • 采购
  • 2024-07-26 11:42:05
  • 2749

2、 清单所列内容均系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的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应当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黑龙江财政负责解释。 黑龙江财政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黑龙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同时废止。

3、 法律分析:所谓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颁布的在一定时段内要求政府采购当事和相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令禁止性事项的目录。 与之相对的就是正面清单。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民共和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1、 四、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家法律法规和度规定,对照《违规清单》,诚实守信、认真履约,对做出的承诺事项全部负责,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场环境。 上述执行过程中如与家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度有冲突的,按照家最新法律法规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