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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评审专家如何评审

发布时间:2024-08-02 18:42:10 作者:乘仲仙

2、 第九条 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4、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等不良信用记录;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3、 1、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根据《中华民共和采购法》、《中华民共和招标投标法》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并在开标或招标文件论证前3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办报送《河北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申请表》。 2、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通知采购抽取评审专家的具体时间、地点。

1、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