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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87号第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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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5 0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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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政府采购法》中,好象是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只是在财库(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4条中“。 。 。 投标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 。 ”因为设置资格标准,是一种合理条件(政府采购法第22条最后二行字。

1、 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等业绩要求;7.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家行政机关非强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3、 11、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招标文件。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4、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员不得露评审专家的个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邀请投标参加。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