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食品检验标准

作者:孙叔信 | 发布日期:2024-09-08 08:20:57

(四)各直属检验检对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行备管理度。备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备饲养场基本兽医卫生要求(试行)》见附件1)。各检验检机构要不定期对备饲养场进行监督检查,每批肉禽饲养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的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并开展出栏前的情、健康卫生状况、用情况及兽医监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准用于屠宰加工。(五)出口加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家标准,中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根据《中华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民共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本办法。lt;br />第二条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