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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不需要招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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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8 0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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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投资方便可全权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工作。但需谨记,无论何种不施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均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允第一种情形较好理解,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214 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涉及家安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采用不可替代技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或采购能自行建设,以及追加附属小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仍具备承包能力等。家发改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家发展和委员会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施行,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不需要再招标。《财政部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

涉及家安全、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如下:(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