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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 出口
  • 2024-09-08 08: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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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民共和海关法》《中华民共和生物安全法》《中华民共和进出境动植物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境卫生检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本办法。《中华民共和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5日中华民共和海关总署令第21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该《办法》分总则、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ATA单证册的管理、附则5章43条,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民共和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定本条例。

第93 号修订的《中华民共和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01年8月3日经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民共和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66号)同时废止。署牟新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华民共和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办理海关手续,根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及物品(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民共和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