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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 采购
  • 2024-07-19 05: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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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 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4、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解决方或者组织方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3、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