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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付款的前提

  • 采购
  • 2024-07-27 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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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2、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采购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4、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作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此外,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3、 3、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实行先验收后付款原则,工程项目资金另有规定执其规定,政府采购资金可采取“一次供货,一次付款”、“ 一次供货分期付款”或“分期供货分期付款”,但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5、 吉林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履约与验收部分规定如下:在评标结束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将收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采购、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依据评审结果,与供应商共同拟订采购合同,并组织签订,如为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将由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