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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询价方式的法定情形

  • 采购
  • 2024-05-09 01: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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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询价方式适用于以下法定情形:
1. 小额采购
指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 具体限额标准由各、自治区、直辖民政府规定,一般为50万元民币以下。
2. 零星采购
指采购标的种类繁多、采购数量较小,且不适合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 例如,办公用品、文具等。
3. 紧急采购
指因突发事件、自然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活动。
4. 补充采购
指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追加采购与原合同标的密切相关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追加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30%的采购活动。
5. 专利货物的采购
指采购具有专利的货物,且专利权或者其许可独家供应的采购活动。
6. 家秘密采购
指采购涉及家秘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以询价方式更能保障家秘密安全的采购活动。
7. 招标公告发布后出现重大失误
指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公告内容存在重大失误,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需重新组织采购的采购活动。
8. 其他法定情形
经依法批准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难以实现采购目标,且采用询价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