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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 采购
  • 2024-07-27 01: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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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务院规定,定本办法。

4、 1、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第二十四条 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3、 第六条采购应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实行采购组织、合同审核和项目验收的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度。 第七条采购应按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按时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2、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