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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采购
  • 2024-07-18 0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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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民共和预算法》、《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本办法。

1、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家规定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 法律客观:《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