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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 采购
  • 2024-07-18 23: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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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采购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 除特定的专业资格、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专业员及其管理能力等条件外,一般不作为资格条件。 (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且数量不超过2个。

1、 一、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