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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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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8 14: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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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务院令第658 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定本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解读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同财政性资金。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  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定本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同财我也要提问如与您情况不符,可立即咨询律师举报关于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是什么?精选答推荐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