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与民间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资金来源是公开的。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需要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其最终来源是纳的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
2.非营利性。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赖家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采购对象的广度和复杂性。 政府采购不是为了盈利,也不是为了销售而购买。 相反,它向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通过购买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4.规范。 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和采购时间要求,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各项活动必须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5.政策。 政府采购主体在采购时不能反映个喜好,必须遵循家政策要求,包括最大限度节约开支、购买货等。
6.开放体现在三个方面:内容公开、标准公开、渠道公开。
7.影响力很大。 与企业和个相比,政府的购买力是巨大的。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治区、直辖民政府中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行政区域内级、设区的级、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家对政府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实行统一标准,推广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府电子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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