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的“财政资金”,是指财政资金是预算管理和管理的资金来源。 偿还贷款。 国家机构,包括财政和非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适用于公共团体、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时,不区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部分和财政资本金的采购部分。 对于采购来说,政府采购法与本细则统一适用。
法律分析:(1)资金来源的公开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需要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收和公共服务费。 财政支出的具体表现是采购支出,即财政支出减去转移支出的余额。
(2)采购主体的特殊性。 政府采购的主体,也称采购主体,是指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除外。
(三)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 政府采购属于非商业性采购。 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以销售为目的而购买。 相反,它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者通过购买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四)采购对象范围广泛。 政府采购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既有标准产品,也有非标准产品,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低值产品,也有高值产品,既有军用产品,也有民用产品。 为了便于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根据采购对象的性质将采购对象分为三类:货物、项目和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范围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 确认并发布。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的“财政资金”,是指财政资金是预算管理和管理的资金来源。 偿还贷款。 国家机构,包括财政和非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适用于公共团体、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时,不区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部分和财政资本金的采购部分。 对于采购来说,政府采购法与本细则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