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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绩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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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7 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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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中,常常要求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那么,有哪些是合理的,有哪些是不合理的呢?,视频播放量248、弹幕量0、点赞数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A、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另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B、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审项的话,是没有数量要求的;但如果作为资格条件的话,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要注意的是,提出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合同金额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