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原则

作者:嬴叔巧 | 发布日期:2024-07-27 21:14:28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角度看,近亲属的范围以从宽掌握为宜。二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这里经济利益通常是指3年内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