⓵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设置为资格标准的条款就不能再作为评分标准因素了具体在采购法中哪里明确的?
在《政府采购法》中,好象是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只是在财库(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4条中“。 。 。 。 。 。 投标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 。 。 。 。 ”
因为设置资格标准,是一种合理条件(政府采购法第22条最后二行字。 18号部令第21条、招投标法第18、20条),是入围标准,凡是符合资格标准的才能入围,那一定是满分。 看上去是平等的,但是他将影响整个分值(如总分100分,有一项资格标准作为得分标准10分,大家都得分,看上去都得分,实际是有区别的,变成了总分90分了,这样价格分值无形中提高了,从原来的100分之30,变成了90分之30,因为10分大家都有。 以此类推。 )。 但是有的企业的确有很多与众不同的业绩,要反映到招标书中,有的(或达到一定数量)就有了加分,没有的(或达不到的)就不加分或扣分。 。 这样就体现出招标时的公平性。 ,,,
⓶务院:取消投标报名!财政部: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备选库”!
务院和宴庆财政部近期的政策调整,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域进行了重大。
务院在《务院办公转发家发展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函〔2019〕41号)中明确指出,要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这表明,务院正在努力简化招投标流程,为场主体提供更便捷的参与机会。
财政部则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行祥皮》(财库〔2019〕38号)中强调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特别是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备选库”。 这一政策旨在消除潜在的歧和不公平待遇,确保各类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招投标方面,取消投标报名环节不仅能够节约资源,降低交易成本,还能有效防止投标报名不充分、露潜在投标名单、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放弃投标等问题。 这将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场环境。
财政部的通知还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供应商的所有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以及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场的障碍等行为。 这体现了对政府采购域的严格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倡导。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政策调整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场体系,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取消不必要的前置条件、简化流程、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等措施,政府旨在为各类场主体创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体而言,务院和财政部的政策调整旨在通过简化流程、消除歧、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等手段,优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域的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为场参与者提供更档差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⓷如何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每年的3-4月左右会开始本年度的政府协议采购招标,只有厂家去投标,而其代理商可以厂家推荐为供应商。 一旦该厂家中标,代理商也就成为该品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单一供应商和联合体供应商。 单一供应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联合体供应商则是指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政府采购。
我《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自然可以组成供应商联合体,一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扩展资料:
在政府公开的采购活动中,根据供应商参加投标与否、中标与否,可将供应商分为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所有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称为潜在供应商。
响应采购招标公告,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称为投标供应商;经过开标、评标中标的供应商,则称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称为中标供应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采购供应商
⓸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常见错误
采购文件是采购为完成采购活动所定的文件,包括商务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 今天小编就来给各位讲解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常见错误,以便大家在编采购文件时少走弯路。
1.“与采购存在利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不得参加投标”。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员及相关员与供应商有利关系的,必须回避。 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利关系的,应该是采购员回避,不能限供应商。 此项错误明显是混淆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存在利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单位负责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为同一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需要注意这里的表述是“直接控股”,也即政府采购中不限间接控股。 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有所不同,从业者需注意区分。
3.“供应商须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相关经营范围,并在员、专业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解析:除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外,对于一般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不是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 此类项目如果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限了企业的经营能力,于法不符。
4.“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度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解析:供应商一般只需提供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即可,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限新成立的企业,且额外增加供应商的负担。
5.“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网及中政府采购网相应查询结果的网站截图(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
解析:《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此项资格条件不应该由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而是由采购或者代理机构在开标以后查询。
6.“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认定为投标无效”。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记录,是指供应商因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采购文件如此规定,漏掉了刑事处罚。
7.“投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标的进行设计、编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解析:“直接或间接”“有任何关联”此类不明确的表述极易引起争议,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表述: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供应商不得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
解析: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并不能说明供应商一定会有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资格条件不合规。
9.要求供应商承诺“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为同一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两家子公司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参与采购活动。 一律禁止两家以上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采购活动,于法不符。
10.“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供应商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条款的,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
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这就是说,供应商配合采购进行开展需求调查是很正常的行为。 如果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配合采购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就不能再参与该采购活动,并将此情形作为资格条件,可能会成为采购排斥特定供应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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⓹招投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有哪些
以下是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
1.九项基本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应审查如下九项。
①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或慎的身份证明。
包含企业的营业执照,单位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的许可证书等;允许公民个参加投标的证、护照等。 主要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完整。 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②投标的生产或者经营业务的许可证。
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或者经营的项目,投标必须具有相关的许可证。 主要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完整。 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③投标的财务状况报告。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包含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看报告的结论是否表明投标有完善的财务度。
④投标的纳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纳情况,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来审查。
⑤投标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纳情况,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来审查。
⑥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需具备的设备条件来审查,如是否自有、是否租用、是绝晌否与招标项目的规模相符。
⑦投标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来审查投标的能力和参与项目的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如专业证书等。 对证书的审查,可以按照前面审查营业执照的要求进行。
⑧重大记录的书面声明。
形式审查:审查其书面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质审查:开标日期前三年内,投标是否有受过刑事处罚(含行贿处罚);停产停业(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贿犯罪记录,通过检察院查询。
重大行政处罚通过信用中网站查询。
⑨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进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资格要求。
2.信用信息情况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还应审查投标是否存在失信不良记录。
3.有无关联企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还应审查是否存在禁止参加投标的关联企业或是不得参加统一项目服务供应商的情况。
4.联合体投标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还应审查联合体的投标资格。
5.是否存在代理“禁区”
根据87号令第八条规定,还应审查代理机构不得代理的范围界限。
采购方面应当审查代理机构的代理能力和权限,即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进行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情况。
6.政衫宏敬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特定资格
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特定资格。
7.是否符合中小微政策优惠条件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招标项目,应审查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采购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审查如下两方面的。
①中小微企业书面声明。
形式审查:审查其书面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质审查:是否与财务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不符;通过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的情况,是否与中小微企业标准不符。
②大型企业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8.资格预审后投标资格是否有变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应对资格预审后投标的资格是否有变化进行审查。 已对潜在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和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可不再对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在投标截止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通知采购和代理机构。 比较资格预审时投标的资格情况和投标时的资格情况,已变化的部分,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无变化的部分可不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