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暂行办法"用于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定具有约束力的暂时性行为规范。 主体广泛,应用性强。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级民政府(含计划单列,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3、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法律客观:《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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