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符合《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
(1)法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身份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款和社会保险等基金相关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的经营活动不存在大数据的书面声明;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和行政法规。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必须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据或情况说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供应商类似的,如果联合体内分工进行相同工作的,按资质等级最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通知书在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资质进行评审。 资格预审中供应商资质发生变化的,将通知采购及采购机构。
资格预审通知书包括采购名称及采购项目、采购要求、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实施采购的;
(二)未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四)行为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供应商履约验收或者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未从政府采购评审数据库中选拔评审专家的依法聘请专家;
(六)非法干扰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确定不影响采购评审活动。 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符的;
(八)对供应商评价的要求和疑问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
(九)改变供应商的结果的;通过测试样品、检查供应商等方式进行考核;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检查对供应商绩效进行验收的。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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